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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进度计划、内容和方案、预算书、实施效果、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等(属于事后奖励的除外);
  (二)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获其他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四)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含节能评估报告),项目预算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其它不适宜安排资金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并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现场核查,综合考虑区域、重点扶持等因素,拟订相关行业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三条 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汇总。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行业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结合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征求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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