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资环[2011]11号)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 3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集中资金、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设立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财政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工作推进、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增加幅度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分设工商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及其它领域节能四个分项,按确定的资金额度安排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