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 十条“违反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七)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警告,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给予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8 | 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责令改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39 | 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信息的 | 予以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可以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一般 | 非法截取单位或个人信息,情节一般,后果不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法截取单位或个人信息,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40 | 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查封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警告,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的,给予查封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1 | 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的,给予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或社会危害的 | 给予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的,给予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42 | 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数额较大,屡教不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数额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43 |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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