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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国无管[1995]23号)第
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五)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严重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22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7号令)第六章第
三十三条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
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国无管[1995]23号)第
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六)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严重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23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8号令)第六章第
三十三条
“……;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
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国无管[1995]23号)第
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七)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
给予查封或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
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9号令)第三章第
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
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国无管[1995]23号)第
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八)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严重
影响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般
影响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25
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1号令)第四章第
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
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国无管[1995]23号)第
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九)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的。”
严重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般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26
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40号令)第三章第
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
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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