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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七)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17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严重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般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18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二)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严重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般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19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二)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三)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的。”
严重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0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四)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严重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1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6号令)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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