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 严重 | 屡教不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12 |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 | 严重 | 屡教不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13 | 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 严重 | 屡教不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14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9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 | 给予警告。 |
15 |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0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 严重 | 屡教不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16 | 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31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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