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1〕10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利。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并依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干扰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八)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
常见的恶意无线电违法行为:恶意干扰其他合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的;不积极配合,以各种借口拒绝和阻挠执法人员进行合法检查的;在执法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严重危害后果主要指:造成危害后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干扰重要业务如800MHz数字集群,公检法、治安监控、城市管理、电视、广播、民航、地铁、公交、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单位所使用无线电频率,严重威胁无线电安全的;引起群众强烈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四)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屡教不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的;
(二)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手续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视其危害程度予以适中处罚。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理由。
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案件调查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认为缺少证据支持的,应要求调查机构限期补充提供相关证据;认为建议不当的,可予以变更,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应当采取座谈、调研、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执行。
出现未纳入《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行为或情形的,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 第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警告,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给予查封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 | 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六条“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没收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查封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3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六条“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警告。 |
4 |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六条“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警告。 |
5 | 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三章第十五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第六条“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 严重 | 干扰重要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干扰一般无线电业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不严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干扰的 | 给予警告。 |
6 | 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1993年第128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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