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产收益合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投入有偿使用的,必须签订由自治县征管办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文本另发),并由财政部门参与合同鉴证并备案。所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为资产收益收款依据,做到依法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国有资产收益信息管理与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变动信息,实现动态监管,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单独予以披露。凡有国有资产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资产收益项目有关情况,必须完整录入和上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模块。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使用。缴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的收益,由自治县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非转经”占用费等相关税费,结余部分纳入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票据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单位不再开具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自治县征管办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资产占有单位及主管部门向征管办领取专用票据。各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综合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监督与检查,并把执行本规定的内容纳入县直部门和乡镇的年度考核范围,严格工作纪律和责任。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收益,经查证属实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抵扣其财政性拨款。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或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