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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


  (七)其他收入。

  第三条 收益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由资产占有单位执收、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统一收益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四条 征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征缴。

  (一)征收管理机构。自治县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下设“国有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票据管理、收入核算、合同备案等具体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单位,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具体工作。

  (二)资产有偿使用的申报审批及运行程序。

  1、出租出借资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实行公开招租,由自治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县物价局制定统一招租底价,委托相关单位公开招租,租赁合同由自治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合同文本,并参与合同鉴证,由资产占有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报自治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招租实施细则由自治县财政局制定。

  2、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程序及收益管理严格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长政发〔2003〕2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八条规定》(长政发〔2005〕38号)执行。

  3、对外承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承包必须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公开招标,其收益管理程序原则上比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程序执行。

  4、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资产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帐面资产原值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自治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5万元以内的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要经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外投资合同须交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新增对外投资必须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监督签证。对兴办经济实体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实体企业按收益期限进行审计确认应取得的收益。

  (三)国有资产收益征缴程序。国有资产收益由资产占有单位负责执收,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并填写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专业银行全额缴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具体操作规程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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