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已经2010年2月19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益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车船、码头以及运输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直接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权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如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等其他收入。
(六)资产处置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