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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正常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具体标准由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医疗消费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合并症及孕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属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22天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产假期间遇法定假日不再另算)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标准以单位为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县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

  (四)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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