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4月19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七月二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阳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工作。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费费率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