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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2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流管理与保护,保障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河流(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河道)的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河流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三条 河流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统筹兼顾、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行洪安全、工程设施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流管理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六条 自治县河流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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