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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6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住建、国土、房管、发改、财政、公安、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发改等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六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通讯、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其他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商品房建设项目由投资开发者负责修建本住宅楼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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