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内清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孽生场所,做好杀灭四害工作。
第八条 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等四害孳生场所,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鼠标准为:用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十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蚊标准为: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阳性不超过3%。
第十一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蝇标准为: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经营、存储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二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蟑螂标准为: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未孵化蟑螂卵夹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县爱卫会办公室自规定统一投药杀灭四害之日起15日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除四害效果进行监测、考核。
所有除四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所在地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凡申报卫生先进单位的,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必须取得至少两项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其中鼠密度监测必须合格),其他单位必须取得鼠密度监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经营杀鼠剂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鼠毒强等剧毒杀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