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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协调、单位负责、乡镇爱卫办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县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乡镇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并对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本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承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饮食经营、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下称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不间断实施四害预防和灭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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