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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县内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收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对煤炭(泥炭矿)、锰矿、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钒矿、硫铁矿、重晶石、方解石、高岭土、石煤、石英石、大理石、沙石等矿产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凡在本县境内开采并销售(或使用)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煤炭、锰矿、铁矿、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银钒矿、钒钼矿、硫铁矿、铅锌矿、汞矿、金矿外销按每吨10元征收,内销按每吨5元征收;
  (二)重晶石、泥炭矿、石煤、方解石按每吨3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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