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规划旅游区内投资四星级标准以上宾馆(酒店)业的前三家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四星级宾馆(酒店)前三家按土地出让地方留成部分80%扶持,五星级宾馆(酒店)前三家按土地出让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项目验收达标后10日内,将扶持资金全额到达企业。扶持资金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将企业总部建在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工业项目的同等政策,对将企业总部建在我县规划商住区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净收益地方留成部分6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费优惠。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免收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工本费等证照工本费。免收土地测绘评估费及房产测绘评估费。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对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根据不同产业,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配套资金及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 建立投资企业“直通车”、“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制度。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部门优质服务制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凡与县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限时(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商注册1天内、供地手续3个月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
第八条 县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严禁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除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或收取其他费用。从严打击针对企业的黑恶势力,确保工业项目无障碍施工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县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九条 项目供地后,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时间内未完成约定的投资额,将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