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经济,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在长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县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非工业园区的投资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环保要求。投资项目的政策扶持县和乡镇财政要建立台账。
第四条 投资项目除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
(一)税收的优惠。对在本县投资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90%,后两年50%。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两年以第三年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奖励2年。对投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业的企业,自营业获证之日起,按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二)促进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优惠政策。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投资强度后,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土地成本包干地价,即1000万元-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元)包干地价4万元/亩、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包干地价3万元/亩、1亿元以上包干地价2万元/亩。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除加工产品用地享受与工业项目同等政策外,在种植基地上,政府给予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