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9)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10)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召开市防总全体成员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总定期会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2)市防总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总顾问或总指挥长坐镇市防总指挥,市防总有关成员到市防总办公,市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相关地区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赣江或抚河南昌市段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锦河、潦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4)万亩以下重要圩堤发生决口;
(5)南昌市城防堤、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严重险情或5-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6)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7)全市1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县(区)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县(区)发生中度干旱;
(8)市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9)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10)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召开市防总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总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水务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总至少一名副总指挥长坐镇市防总指挥,市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市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3)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市防总。
4.6.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市防总应当及时向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省防总报告。当市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