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市防总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赣江或抚河南昌市段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南昌市城防堤或10万亩以上重要圩堤发生决口;
(4)溪霞水库或幸福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50%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6)南昌市主城区发生特大干旱;
(7)按照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Ι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总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市防总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总顾问和总指挥长坐镇市防总指挥,市防总有关成员到市防总办公,市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赣江或抚河南昌市段发生30-50年一遇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5-10万亩圩堤发生决口;
(4)其他中型水库或乌井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6)市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7)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8)按照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总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总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市防总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总顾问和总指挥长坐镇市防总指挥,市防总有关成员到市防总办公,市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市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赣江或抚河南昌市段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锦河、潦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
(4)1-5万亩圩堤发生决口;
(5)南昌市城防堤或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乌井或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其它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7)全市2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县(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某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