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间消耗率的变化趋势应与其对应的产品消耗总量以及相对应的消耗品价格的综合变化趋势一致;
3.各业中间消耗率的变化趋势应与各业的特点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一致,与当年的农业气象条件和灾害情况相吻合。
四、核算数据的协调性评估
数据协调性评估主要是对重要指标进行匹配性和一致性检验,以便发现综合数据的重大偏差问题。核算数据协调性评估的主要指标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及增加值增长速度。评估方法主要是将总产值增长速度、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其相关度高的指标的增速进行对比,观察其协调性和匹配性程度高低,对总产值、增加值增长速度的质量,亦即合理性做出评估判断。自治区统计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地核算数据进行评估:
(一)年度间增长速度的评估
在农业生产条件、生产结构和组织方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农业应该平稳增长。国家统计局按照3%左右的速度评估各省的农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我们将以此为参考标准。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因素,则视灾情评估。
(二)相关指标间增长速度的协调性评估:
1.主要产品产值增长速度与产量增长速度的一致性。农、林、牧、渔业产品的产值增长速度应与产品产量增长速度基本一致。其中糖料、猪、蚕茧等单个产品产值的增长速度要与其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完全一致,其他综合性产品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其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差异不超过0.5个百分点。
2.副产品产值增长速度与主产品产值增长速度的一致性。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类副产品的折算比例以及副产品价格,计算副产品产值。
3.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农林牧渔服务业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一致性。正常年份,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基本一致。如自然灾害等特殊年份需要的支持性服务比较多,视情况评估。
4.严格控制农林牧渔各业之间比例关系的变化。年度之间农林牧渔各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应变动不大,只有在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变动时,或者因大灾等原因导致大宗产品生产下降影响时,各业产值比例关系有变化。
5.农林牧渔各业现价产值增减趋势与农村住户调查相关指标的增减趋势相符。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值的增减趋势要分别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出售种植业产品、林产品、牧业产品、渔业产品收入的增减趋势基本一致。对农村住户调查中出售林业和渔业产品出售收入水平较少的市县区,可作为参考分析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