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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审核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1.产品产量必须严格使用自治区统计局核定反馈的数据。凡是按照国家农村统计制度抽样调查的稻谷、玉米、生猪、家禽等主要农产品产量,自治区按照各市汇总数据与国家核定的全区产品产量数据基本一致的原则审核评估、衔接各市、县(区)数据;未实行国家抽样调查的指标,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有关调查资料和各地生产发展实际情况核定市、县、区的全面统计生产报表数据。

  2.根据相关信息严格控制没有季报的产品产量的增长幅度。蔬菜、花卉、药材、营林及部分林产品等没有生产季度报表的指标数据,依据播种面积、生产趋势和部门相关指标数据以及国家农村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严格控制增长幅度,上报的数据差异超出合理评估区间的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其中自治区统计局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农业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关于正常年份季(年)度蔬菜生产按3%左右幅度控制的规定,对市、县(区)的季度蔬菜生产进行审核评估。

  3.严格控制未列明的产品产量。A制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表》中未列明的产品产量,可根据统计台帐、农村住户调查或是通过典型调查取得数据资料,但要严格控制其增长速度,如增速超过10%以上则要上报相关说明。

  4.重点审核对本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影响较大的产品。对产量比重大且产量增速排在全区前15位或增速排在全区后10位的县(市、区),自治区统计局以查询形式要求相关县(市、区)统计局重新核实并附报说明。

  5.严格规范副产品产量及产值。副产品产量和产值以及无产品产量资料直接得到产值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广西县级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中间消耗统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农产品价格的审核

  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主要农产品现行价格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统一价格。自治区统计局没有制定的一些小品种的价格,各地可根据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以及从收购部门或集贸市场调查了解大量上市时平均价格,制定全市统一价格,并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上年价格。

  (三)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及消耗率的审核评估

  正常年份,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率的变动幅度不超过0.5个百分点,其中各行业的中间消耗率的变动幅度不超过1.0个百分点。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及消耗率的审核要点:

  1.中间消耗要与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户的投入情况、家庭经营费用情况和各项生产成本及其变化趋势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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