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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审核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审核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统办字〔2010〕117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广西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审核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审核控制办法
(试行)

  为提高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农业生产结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及变化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统计调查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35号)和《农业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我区农业核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算基本原则

  (一)以《A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M农业产值和价格报表制度》等国家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依据,遵循“逐级汇总、分级核算、下管一级”的原则。

  (二)产品产量的一致性。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的产品产量严格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农村处核定反馈的数据。

  (三)农产品价格的统一性。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全区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经过综合评估确定后,制定统一价格下发各地执行。

  (四)增加值率的合理性。年度增加值率依据总产值和中间消耗计算确定。考虑到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的差异,季度增加值率可根据当年农产品中间消耗情况在上年度增加值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需自治区统计局核定。

  二、实施范围

  各市、县(区)统计局上报的年度(季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核算数据。

  三、核算数据的质量审核

  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审核采用计算机审核和人工逻辑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县(区)统计局必须对本地区核算数据进行审核,对超出合理区间的指标,要查找原因,并对其合理性附报解释说明。

  (一)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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