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加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63、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矿山、尾矿库、化工危险工艺以及重大公共安全技术措施补助。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安监局配合)
64、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海事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配合)
65、市、县级政府要支持、鼓励公交运输企业开展边远乡村的运营,切实解决乡、村交通难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管局配合)
(七)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6、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相关医疗救治费用和伤残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配合)
六、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67、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政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68、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9、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