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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经2011年2月25日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即由300元提高到350元,提高50元部分,其中20元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按4︰6的比例负担。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桑海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由260元提高到310元,由各县人民政府、桑海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四县提高50元部分,其中20元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按4:6的比例负担;桑海开发区提高50元部分,其中20元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按4︰6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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