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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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