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