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十政办规〔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应,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建筑总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