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上两年度在包头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六)在包头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包头市建设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并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企业的纳税额、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