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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上两年度在包头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六)在包头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包头市建设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并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企业的纳税额、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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