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承包企业一经提交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承担应急工程的中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二章 预选库分类
第八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企业承接业务范围,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企业四类,每类预选库内承包企业数量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名录,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受理申请前2年内在包头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外地企业须有自治区年度备案手续;
(五)在包头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和人员;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包企业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预选库,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四章 录取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包企业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