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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承包企业一经提交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承担应急工程的中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二章 预选库分类

  第八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企业承接业务范围,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企业四类,每类预选库内承包企业数量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名录,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受理申请前2年内在包头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外地企业须有自治区年度备案手续;
  (五)在包头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和人员;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包企业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预选库,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四章 录取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包企业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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