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公告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全市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委员会由卫生、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商务、食药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新农合基本药物报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信委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的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务员局负责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织各成员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将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地区卫生局,做好日常工作。同时,各地区要在2011年1月底前成立基本药物采购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向配送企业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明细单;依据配送企业反馈的入库明细,及时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上办理入库;为国库集中支付货款提供入库证明材料;对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基本药物采购管理经办机构配备3-5人,按全额事业编制管理,人员和编制原则上从各旗县区卫生系统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级财政应按本地区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的标准安排基本药物制度专项工作经费,并建立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和抽验评价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