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用药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应占到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使用比例。除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其他药物。
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患者凭处方可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和非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要登记造册,限期使用完毕,不得再行采购。所有药品全部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的指导价及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
(五)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核定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实行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后,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和配送费用,执行自治区发改委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销售价格。
(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定和完善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的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以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和抽验评价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加强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的监管,加强对原辅料采购、工艺规程、生产验证、仓储环节及GMP认证后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及GSP认证后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全市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监督抽验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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