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执行规范的基本药物生产和储备制度
  执行基本药物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对全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核查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加强对全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和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善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二)执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
  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有关制度,由自治区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后,配合自治区经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在配送、使用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的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物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使用比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