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包头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的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 在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并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包括:实行自治区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内的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2.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