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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全面推进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一是依托现有的两户国家级和四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建设一批既有行业代表性又有地区特点的循环经济深加工产业示范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示范工程,使之成为全市推广工业循环经济的典型发展模式。今年将重点培育包头装备制造园区、包头特钢产业园区、包头九原工业园区,使之尽早成为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支持东方希铝、神华煤化工等企业申报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二是重点抓好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物的综合利用。2011年继续围绕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组织实施30个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积极落实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税收、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粉煤灰用、排灰市场的管理,为粉煤灰综合利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5%以上。三是加快余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积极推广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重点推进包钢集团TRT扩能改造、冀东水泥余热回收等节能项目建设,积极鼓励支持热电联产。
  (七)加强节能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业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节能指标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开展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培训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工业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开局之年,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2011年节能工作对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多措并举,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扎实的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千方百计确保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不断加大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在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自治区节能资金对我市节能技改项目支持的同时,不断加大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提高节能所需资金的保障水平。
  (三)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加大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力度。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加快旗县区节能监察机构的组建步伐,并在工业企业相对集中、能源消费量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逐步形成政府节能管理、执法监察和节能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我市节能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四)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其作为各地区和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严把项目入口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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