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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我市困难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一、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企业退休并享受养老金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次性缴纳22000元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困难的可按年度缴纳,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8%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00元。缴费期内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0年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2011年起,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包括正常、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足10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三、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拖欠医疗保险费,须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企业破产、关闭、重组、转制时,均应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医疗保险费,并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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