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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建设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城市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安排的建设专项 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地方债券的资金;

  (五)市城投公司以政府资产为担保通过融资向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的监管。市城投公司对其所融资的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以出资人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履行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市财政局向市城投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符合招投标规定的政府投资 项目资金依法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分别对项目资金运行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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