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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台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2011)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台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我市受台风“纳沙”影响,将出现大风和大雨天气,为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台风和大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由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设置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成后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在台风或者大风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固和稳定,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各区城管局、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台风或者大风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以辖区为单位,对违法设置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户外广告设施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以及未按照审批规格、形式设置等情况,应当立即通知设置者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的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任务。 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审批。 审批后的日常监管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注意事项的明示和公告工作,明确告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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