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29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级信息工程建设与管理,建立全市集中投入、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有序推进的信息工程建设机制,有效推动“数字潍坊”建设,根据《潍坊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申报。每年5月底前,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市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将拟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概算、建设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等分别报送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二、编制建设计划。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共建共享共用,互联互通,防止重复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原则,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召开信息工程项目筛选论证会,对申报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组织符合要求的信息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参加项目答辩。按照全市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拟建设的工程项目,提出建设意见,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办根据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市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支出预算。
三、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市信息办参与招标文件的制订、会签工作。信息工程建设实施期间,建设单位须积极配合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建设资金的依据和必备条件。对部门、单位自行建设但未列入建设年度计划或未经政府招标采购的信息工程项目,市财政不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建设完成的信息工程运行1年内,在建设单位对工程运行情况自评的基础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评价,出具工程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工程余款及今后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备条件。建设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四、强化运行维护管理。对投入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单位须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并于每年10月向市信息办报送信息工程年度应用和运行维护情况报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定期评估全市重要信息工程的应用情况,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支付工程年度运行维护费的必备条件,并计入建设单位信息化绩效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