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安全责任机制,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地方政府和基层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完善监管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及标准
按照试点先行、四级联创、逐步推开的要求,利用3年左右时间,争取在全市创建1-2个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2-3个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4-5个市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用药安全水平。药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创建活动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县、镇、村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对辖区相关部门和镇街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镇(街)驻地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0%建立诚信档案。
(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县、镇、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作用突出,农村药品保障体系完善。实现药品监管网和供应网覆盖100%行政村,群众对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五)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