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5.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6.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
7.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要达到以下标准。
1.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2.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3.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4.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5.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记录、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专用台账;
6.消毒设施配备符合要求,并有效使用,消毒记录健全;
7.定期组织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培训,培训档案健全;
8.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
9.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健康查体档案健全;
10.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四、评选办法
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规定标准,于每年1-3月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开展示范县创建自查,组织示范镇、街、单位考核初选,符合条件的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抽查复核,最终确定“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镇、街道、单位”并进行表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将从市级示范县中择优推荐省级示范县,并积极争取国家级示范县。
五、创建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对创建工作负总责,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监管机构,理顺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创建活动经费,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培训、召开会议等形式,组织全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大对失信企业曝光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