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要达到以下标准。
1.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领导组织与工作机构,县、镇、村三级层层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
2.健全县、镇、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配备专门执法监督队伍,监管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3.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4.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
5.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验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6.农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农村50人以上(含50人)集体聚餐要到乡镇政府进行备案,备案率达到90%以上;
7.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8.辖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9.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镇(街)要达到以下标准。
1.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镇(街)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层层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率达到100%;
2.在镇(街)配备1-3名专、兼职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职责;
3.辖区内村(居)聘任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报告员,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4.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单位达到80%;
5.乡镇农村50人以上(含50人)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
6.辖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无制售假劣食品,无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违规行为;
8.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要达到以下标准。
1.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
2.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