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级要按照政府组织、统筹兼顾、开发保护并重等原则,加强所辖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调查、分析和评价,重点做好对养殖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养殖方式、开发规模和产业布局的科学规划,为开展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提供科学依据。

  (二)界定规划编制范围。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行政区域内适宜养殖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要于2011年底前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并发布实施,同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未编制专项规划的县市区,可通过纳入经济发展综合规划等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三)明确水域滩涂养殖功能。要优先将适宜发展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功能区,充分保障传统养殖和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基本养殖水域、滩涂,并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发展空间。要将集中连片的传统养殖区、宜渔低洼盐碱地、传统捕捞作业区、人工渔礁区、增殖放流区等主要渔业水域、滩涂和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敏感水域、滩涂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确定基本保有量,实行强制保护。

  (四)严格规划编制修订程序。已经完成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对规划适时进行修正、调整。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按程序抓紧编制完成。各级规划要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搞好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1年底前,市、县两级要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规划备案、发证进度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发证登记等具体工作;其中,养殖证确权面积超过10000亩的,须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殖证申报材料的初审,协助县市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核、发证、登记等工作。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殖证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准确把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范围和对象。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都应取得养殖证,依法从事养殖生产活动。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办理养殖证。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村集体(发包方)统一申请办理,养殖证发给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持养殖水域、滩涂所有者同意证明材料,申请养殖证。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养殖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