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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完善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健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减轻渔(农)民负担、持续增加渔(农)民收入,依法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当前养殖水域滩涂权属纠纷、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养殖发证登记事关渔民切身利益,事关渔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自《渔业法》确立实施养殖证制度以来,我市依法核发养殖证108本,确权面积8018公顷。但由于部分地区重视程度不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整体进展缓慢,多数县市区未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有的县市区虽已编制规划,但未经本级政府批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三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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