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范围、期限和工作进度
(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县市区域内所有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
(三)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图表、专题研究报告和规划数据库等。
(四)工作进度。2011年7月底前完成县级林地保护规划外业工作;2011年8月底前完成县级林地保护规划数据汇总工作;2011年10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提报规划报告;2012年12月底前建成以小班图形数据库和小班属性数据库为基本内容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地要抓紧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林业、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交通、农业、水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供电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组建专业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抽调政策水平高、事业心强、身体健康、有专业学历且具备资源调查规划工作经验的人员,根据规划任务,成立10-40人的专业规划队伍,分组包乡镇(街办)逐村进行规划,有条件的可采取承包等形式,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标准要求,确保规划编制的任务数量、质量标准、完成时间、所需费用等项目都由专人负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规划人员的积极性。要保持规划工作队伍的基本稳定,规划工作未完成前,不得随意调整调查规划人员。
(三)落实规划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解决落实规划编制经费,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规划编制队伍配备必需的物资仪器工具,并会同各乡镇(街办)做好有关后勤服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组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督查工作组,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各地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规划编制的进度、技术标准执行和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按规定进度要求,及时开展规划编制自查,扎实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