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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管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潍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驻潍各石油天然气供储运企业:
  为加快我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加强安全保护工作,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增强管道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一)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石油天然气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能源和资源,石油天然气管道是能源大动脉,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保障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发展稳定大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规定,管道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必须明确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巡查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起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油区办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油区办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管道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增加巡线密度和巡查力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要积极与市油区办等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合作,做到整治方案、安全责任、监管资金“三到位”,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快推进管道占压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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