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乡镇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今年所有村庄都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
3.推进消防力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城镇社区建设的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采取政府筹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伍、企业安保(消防)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建立城镇社区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1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配备小型消防车,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已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落实经费保障制度,确保长久生命力。镇街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要走向正轨。
4.建立“网格化”排查隐患机制。要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以村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要将消防服务纳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内容,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消防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消防业务代理和消防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受理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九小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对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多种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提供消防行政审批代理服务。
(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抓好《
山东省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及互联网等主流媒体设立专栏,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逐条讲解剖析《条例》内容,尽快在全市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要加大宣讲和培训力度,以会代训,向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宣讲《条例》主要内容,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专题培训。落实《条例》规定的各职能部门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