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今年寿光、诸城要各新建或增补市政消火栓150个;奎文、潍城、高密、青州、安丘要各新建或增补市政消火栓120个;昌乐、临朐要各新建或增补市政消火栓80个;坊子、寒亭、滨海要各新建或增补市政消火栓70个;高新、昌邑要各新建或增补市政消火栓50个。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年内寿光、诸城、安丘应各新建1个消防站。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城市消防站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和合同制消防队员。昌邑、昌乐、滨海、临朐应为本地公安消防部队各征招41名合同制消防员;寿光、诸城、安丘、青州、高密应各征招38名合同制消防员;高新、坊子应各征招21名合同制消防员;奎文、潍城应各征招15名合同制消防员。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评验收。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组织考核验收。各行业、系统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要建立问责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改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1.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九小场所”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要有60%以上达到标准。要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的“六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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