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2011年是省政府和公安部部署的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第二年,也是关键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4号)的统一部署,为深入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2011年为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为确保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活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切实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大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适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落实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教育、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对已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但经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或暂扣许可手续。尤其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易燃易爆单位,更要严格把关,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文化、安监、旅游、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通报机制,凡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在依法督促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部门,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